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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卷 番外四:雍正颁发的训(第1页/共2页)

    番外四:雍正颁发的训

    这些是我曾经写到过的事情的详细资料,喜欢历史的朋友们可以看看。

    颁发《圣谕广训》

    为了用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约束臣民的行动,雍正二年(1724)二月初二日,雍正帝下令刊刻《圣谕广训》,颁发全国。初,康熙帝曾作“圣谕十六条”,自纲常名教之道,至耕桑作息之理,备举要领,作为约束臣民之规范,颁示八旗及直省兵民人等。雍正帝登基之后,考虑以上各条,遵行日久,民或怠慢,宜申告诫,乃译其意,衍其文,对十六条逐加说明,共得万言,名曰《圣谕广训》,并亲为作序。在序言中,他阐明了颁发的理由,一是要继承圣祖遗愿,二是要提醒百姓成为谨身节用之人,尽除浮薄之陋习,以使风俗醇厚,室家和平。在这本书中,雍正帝采用较为通俗的语言,向臣民,特别是“乡曲小民”灌输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企图进一步控制人们的思想,以稳固“大一统”局面。此书的颁发,采取了下达行政命令的方式,各地定期宣读。特别对读书人,要求更为严格,作为制度,各府州县学,必须备有此书。雍正三年(1724),进一步规定,凡童生的入学考试,必须会背诵其中的一条,否则不能入学,简直是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

    授农顶戴

    为了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雍正帝采取了许多措施,授予老农顶带便是其中之一。雍正二年(1724)二月九日,雍正帝下谕各直省督抚,要求所属各州县于每乡选择一两个勤劳俭朴,无过失的老农给以奖赏,以示鼓励。十一天后,再次下谕,明确规定,所选老农授予八品顶戴,而且每年选举一次。他的目的,是希望在农民中树立起“楷模”,以便众人效仿,努力生产,同时也赋予老农督课农民生产的现任,希望起到古代农官的作用。然而,在各地实际推行中,州县官选择老农,听凭绅衿保举,一些豪民通过贿赂绅衿,邀得中选,而真正勤劳朴实的农民却很难入选。有的老农击鼓升堂,传见农民,俨然一个父母官;有的自称“某县左堂”,以八品自命,意欲凌驾于正式官品九品的巡检、未入流的典史之上。雍正帝发现这些问题之后,于雍正七年(1729)正月二十七日下令把冒滥生事的老农革退,另选题补,准许不法老农及保举官员自首,免于追究,否则查出重治不贷。同时,又把一年一选改为三年一选,以示郑重。由于选期延长,老农顶戴难于得到,贿赂之风更盛。因此,乾隆帝登基后,便把这一制度废弃了。

    平定青海

    罗卜藏丹津叛乱平息后,青海平定。雍正二年(1724)三月初一日,清军凯旋。四月初二日,朝廷叙平定青海功。四月十二日,举行献俘仪式,遣官告祭太庙、庄稷。随后,清廷着手善后事,首先是采取盟旗制度,将青海五部,共分二十九旗,各设札萨克治理,并规定每年会盟一次。一切听命于中央政府。同时采取派兵驻扎,修筑土墙,整顿喇嘛寺,规定朝贡和互市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从而保证了清政府对青海地区的有效统治。

    设八旗井田

    雍正二年(1724)六月二十三日,雍正帝批准了户部侍郎塞德的建议,下令设立井田,拨京南霸州、永清、固安、新城等县的官田二百余顷,作为井田,选京城八旗内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无产业者前往耕种,满洲五十户、蒙古十户,汉军四十户,共计一百户,各授私田百亩,公田十二亩半。又给每户十二亩半年室庐场圃之用,官给盖房屋,按人口分配。另每户拨银五十两,购置耕牛、农具、种籽。规定私田收归井田户,公田收成于三年之后交公。并要求井田户于每年十月农事完毕,校围学射。为办好此事,还设置了井田管理处,派塞德前往料理。实行以后,愿去的人不多。鉴于此,雍正帝于五年(1727)闰三月初一日,下令强迫那些没有产业、游手好闲的旗人迁往井田处耕种,连同妻子同行。每户给地三十亩,给银十五两,每五户给牛三只。由于所去旗人不好好从事生产,反而卖掉耕牛、出租井田,管理官员又将井田分成等第,徇私掉换,以致井田非但没有建设,反而破坏甚重。至乾隆帝继位,便将井田改为屯田。

    耗羡归公

    “耗羡”是指征收赋税、交纳钱粮时对合理损耗部分的补贴,例如熔铸银两时会发生零星损失,粮米收放也会有一些亏损。对这些损失,清政府允许地方官在收税时每两银子加征二、三分,称为“火耗”、“耗羡”。这本是为了抵补合理亏损而增加的附加税。可是,在实际征收中,地方官常常于每两正额银之外回收一钱以上,有的达到四、五钱,更有甚者超过正额的数倍。而“耗羡”收入一向由地方官自行征收、支配,馈送上司,弊端很大。雍正帝继位后,让各级官吏讨论这一问题。山西巡抚诺岷建议实行耗羡归公,通通上交布政司库。但内阁议复,认为不妥。雍正帝经过一番考虑,决定采纳诺岷的建议,遂于雍正二年(1724)七月初六日下令推行,他首先批评一些官员见识短浅,不懂火耗归公之必要,并且强调:“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养州县?”显然,雍正帝也要通过这一改革来澄清吏治。其后,又具体规定,“每两加耗五分”,作为政府的正常税收,统一征收,各地不得任意增加,征收之后不得留州县,一律存留布政司库,可以从中提取的部分给官吏作为生活补贴和办公费用,称作“养廉银”。这一措施集中了征税的权力,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一定的作用。

    发放养廉银

    雍正二年(1724)七月,雍正帝在下令推行“耗羡归公”的同时,还实行了“养廉银”制度。所谓“养廉银”,是在正俸之外发给官员的生活补贴和办公费用。“耗羡”在归公之前,均由地方官私征私用,或纳入私囊,或贿赂上司,弊端极大。实行耗羡归公后,耗羡的征收虽属合法,但收不归入州县,而属布政司,这就使地方官失去了一条生财之路。为防止于此之外再对百姓加征,以致出现新的贪赃枉法行为,雍正帝决定从耗羡归公部分提取一些给州县官作为生活补贴及办公费用,称为“养廉银”,希望以此培养官吏的廉洁之风,以后不再贪赃枉法。清代官员的俸禄很低,一品官年俸银一百八十两,二品官一百五十两,而从九品小官只有三十一两五钱。这微乎其微的薪俸不可能满足官吏的需要,因此,贪赃营私之事屡有发生。实行养廉银制度之后,官吏们可以得到几倍甚至几十倍于正俸的收入,这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官吏贪污问题,但对减少贪污,还是能起到一定作用的。

    颁发御制《朋党论》

    雍正二年(1724)七月十六日,雍正帝颁发了御制《朋党论》。这实际上是一篇旨在讨伐允禩集团的檄文。雍正帝即位后,就感到了允禩集团对他的潜在威胁。由于允禩的多年经营,终于结成朋党,形成了一股势力。雍正帝为了打击这股势力,在登基之初先是采取了安抚政策,稳住他们。当他感到时机成熟时,便开始了向允禩集团发动进攻。御制《朋党论》便是一个信号。他对诸王、贝勒、满汉文武大臣说:“朕今御制《朋党论》一篇颁示,尔等须洗心涤虑,详玩熟体。如自信素不预朋党者,则当益加勉励,如或不能自保,则当痛改前非。尔等须扪心自问,不可阳奉阴违,倘自干国法,万不能宽。”《朋党论》的主要内容是指出臣子结成朋党,违背君臣大义和臣子事君之道,而朋党习气至今未改,现在必须彻底消除。它为日后处理允禩集团提供了依据。

    雍正帝禁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清代的矿冶业也日渐兴旺。但是,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政府认为不利的因素,即矿夫聚集,易生事端,地方官难以维持封建治安。因此,对矿冶业的发展究竟采取什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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