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我的发言没有任何问题。
我的想法是:我已经忍无可忍了,如果不说出这句话,我会很难受。作为辩护人,我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将证据上的疑点展示给法庭。我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律师需要理性和冷静,但「理性」不是灭绝人性、「冷静」不是冷酷无情。
当自己的当事人在法庭上说出那样无耻的话(被迫发生性关系、死有余辜),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必须表明我的立场,和他划清界限,对他的言论表示唾弃。
如果我的做法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那么,这个职业道德是有问题的。
如果王某不是一名法律人,我还不至于那么愤怒。他在法庭上的言论,不仅仅羞辱了自己,也羞辱了全体法律人。我必须要有所表示。
原以为根据案件情况,根据王某拒不认罪、拒不赔偿的态度和法庭上的种种表现,公诉人会建议法庭从重量刑。没想到,公诉人的建议是:有期徒刑十到十五年。我们原本以为是死缓,起码也是无期徒刑呢。
公诉人给出的建议居然是起点刑!在中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下,这已经是我们能够得到的最好结果了。
所以,当法官征求我对公诉人量刑建议的意见时,我发自内心地说:我代表自己,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表示感谢。
我这句话同样引起了争议。我的同事说:你应当要求对王某做出无罪判决。也有同事说:你应当要求法官在十年以下量刑。
我不明白,律师在法庭上说真话,有那么难吗?我明知道无罪判决不可能实现,而且我做的也不是无罪辩护(也不是有罪辩护),我一直在尽量回避「无罪」二字,当然不会在量刑阶段提出无罪判决的要求。至于「十年以下量刑」,更没有法律依据。王某没有任何减轻处罚的情节,我要求法庭在十年以下量刑,反而会让人质疑我的专业水准。
庭审结束,我向公诉人微笑示意。然后收拾桌上的材料,离开法庭,再也没有看我的当事人一眼。
一审判决之后,我没有再参与这起案件的辩护,后来听说被告人提起了上诉,但最终二审维持了原判。
尽管该案已经过去了五年之久,但很多次我回想我当时的做法,却始终得不出一个圆满的回答。
有人宽慰我说,在所有的案件里,责任感是看不见的枷锁;在大部分的案件里,辩护是律师的工作;在一些案子里,负罪感是日日夜夜的折磨;在每一个案子里,追求正义是每个律师永远的执着,作为律师,你当时或许错了,但作为人,你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