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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第 2 节 如果知道当事人罪大恶极,律师也得为他辩护吗?(第3页/共5页)

周边其他方位的三处(西侧地面、南侧简易衣柜上、西南侧地面)血迹都是王某的,只有床单上的枕头附近血迹是小英的。

    这说明什么?小英的血迹非常集中,只出现在她趴着的部位周边。如果小英受到伤害时有挣扎、反抗,身体会有大幅度的动作,血迹也会分布在各处,而不仅仅是身边的床单上。再次强调:小英右颈部的总动脉是割断的,只要她稍作挣扎,鲜血必然喷溅在墙壁和地面上。但是,没有!

    我百思不得其解。难道,小英真的是自杀吗?

    我一直觉得,人不可能采取自虐的方式自杀,本案中小英多处刀伤,怎么可能是自己造成的呢?但是在这个案子办理过程中,新闻里出现了「十一刀自杀」的案例,引起社会舆论强烈关注。专家说,「十一刀自杀」不奇怪,国外还有一百多刀自杀的案例。

    之前我不相信小英是自杀的,「专家」的说法我也只是一笑置之。但是,现场的血迹让我对这个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现场血迹当然是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观点提出,但我觉得还是有些单薄。我还需要找一些疑点,来证明我的猜想。

    我久久地凝视着凶案现场的照片。小英趴在床上,周围一摊血迹。

    我注意到,案卷里面有几处矛盾的地方,比如:根据报警后到场施救的 120 医生的说法,她看到小英「趴在床上,双手叠交于胸前」,但是现场照片中,小英的手却是伸出来的。根据《现场勘验笔录》,折叠刀在头部右侧的床单上提取,但是根据《破案报告》的描述,折叠刀是在小英身体下面找到的。

    问题出来了。如果小英是趴着的,那么行凶过程是怎样的?

    根据尸检结果,小英的伤口大多在正面。如果伤口是王某造成的,王某必然与小英面对面实施伤害行为。

    正常情况下,小英遇到刺扎后,应当是顺着作用力的方向,仰面倒下。当然,也不排除迎着作用力方向倒下的可能性。但是这样一来,小英必然倒在王某身上,而王某身上却没有小英的血!

    小英的姿势和血迹的分布互相印证,再次说明,小英与王某没有身体接触!对于这个发现,我既兴奋,又觉得不可思议。

    怎么解释小英「双手叠交于胸前」呢?

    我反复演示这个动作,突然觉得这很像是宗教的某种仪式。

    基督教?我立即给一位信基督教的香港朋友打电话,向她请教。但是她回答说,基督教里面并没有这种祷告方式,倒是有点像什么神秘宗教的行为。

    是佛教的双手合十?

    我突然想起跟我合作的连律师是回民,于是问她:伊斯兰教是不是有这种动作?连律师说:伊斯兰教确实有这种祷告的方式,而且小英是山东人,山东有不少回民。但是,小英前一天晚上的晚餐是炖排骨,回民不可能会吃这个的。

    我不甘心,会见的时候问王某:你跟小英相处这么多年,她是否信什么宗教?王某说:应该没有什么宗教信仰。

    似乎无法解释小英这个动作的含义。「祈祷」缺乏说服力。是不是小英因为感觉到很痛,这个动作是为了减轻痛楚呢?

    我突然注意到在她身体下面找到的折叠刀,顿时豁然开朗。在我的内心深处,一直排斥小英是自杀,所以我没有往这个方面去想。如果当时小英双手握着折叠刀,正在扎自己的身体,在她倒下去的时候,「双手叠交于胸前」,折叠刀被压在身体下面,就可以解释得通了。

    我们还发现,案卷材料对作案工具的描述存在很大的差异。

    在《现场勘验笔录》中,对现场提取的水果刀的描述是「刃长 23 公分,柄长 11.5 公分」,精确到了小数点以后,可见用尺子当场做了测量。王某在第一次供述中也说「刀刃长 20 公分左右」,两者能够互相印证。

    但是,后来数据发生了重大变化,无论是王某供述还是《辨认笔录》,刀刃的长度都变成了「10 多公分」。从图片上看,刀刃长度为 11 公分左右。如何解释这个问题?

    王某讲述刀把是「木质」的,但是 110 警员却说刀把是「塑料」的。王某和 110 警员的一致说:王某在开门后,在警察的喝令下,将手中的刀扔在门厅的过道上,但是《现场勘验笔录》记载,是在防盗门外提取的作案工具。

    尤其是,水果刀和折叠刀上都没有提取到指纹。

    我最初认为是王某将指纹擦拭掉了,但是 110 警员的证词说明,王某开门的时候手里还拿着刀,喝令其扔下刀后,王某随即被控制,不可能有时间去销毁作案工具上的指纹。

    作案工具出现这么多疑点,只存在两种可能性:侦查人员工作不严谨,或者是现场还有另外一把刀存在。前者的可能性最大,但是,从对王某有利的角度来说,我当然主张是后者。

    够了,足够了。

    呼救声、血迹、姿势、作案工具,这四个方面的疑点能够说明很多问题。如果是在美国的法庭上,陪审团一定会做出无罪的认定。但是,这是在中国,我的观点当然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我对「无罪」不抱任何希望。

    

05.



    为了慎重起见,我特意对这个案子召开了案件讨论会。有律师建议向法庭申请对王某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开庭前最后一次会见王某,我把这层意思告诉王某,询问他的意见。

    他气愤地问我:谁说我有精神病啊?不做!这个回答在我的意料之中。

    我提示他,在法庭上不要说太多话,主要让我们来辩护。王某说:「我要说,该我说的,不能让你来说。」我只好随他去了。

    我问他:你离开卧室的时候是光着脚的,为什么又回到卧室去啊?你是怎么想的啊?

    我期待他的回答是:为了穿鞋子,但是小英手里有刀,所以到厨房去拿刀,目的是为了自卫。

    然而他的回答是:当时什么都没想。出了卧室直接去厨房拿刀,拿了刀进卧室,看见她躺在床上,我就过去扎了她一刀。

    我说:那你这么做是什么目的呢?

    他的回答是:没有什么目的。这就是我客观行为的自然流露。

    好吧,那就这样吧。

    会见结束的时候,我毫不客气地对王某说:如果你杀了人,你进监狱一点也不冤。如果你没杀人,却被判刑进监狱,你也只能怪你自己,是你的言行把自己送进监狱的。

    开庭前几天,公诉人和法官询问我们的辩护意见,我让助手实事求是地转告他们:王某要求我们做无罪辩护。

    开庭的前一天晚上,我萌发了一个想法——

    为了更好地说明案发现场的情况,阐明我的辩护观点,是不是可以带一个布娃娃出庭,演示小英死亡时的姿势和刺扎经过呢?

    我在家里没有找到合适的布娃娃,给朋友们打电话,他们也没有。临时去买也来不及了,只有放弃。我让助理去超市买了一把折叠刀。本来还想买一把水果刀的,但是考虑到可能无法通过法院安检,只有作罢。

    我一直有一个想法,在我们的刑事辩护中,能不能将三维动画、现场演示等带进法庭,更形象、直观地展示我们的辩护观点?这个案子如果能在法庭上进行动画和现场演示,效果会更好,我的观点也更容易被接受。

    看过美剧《金牌律师》的朋友,应该可以理解我的想法。在「游泳池谋杀案」、「戒毒中心坠楼案」中,辩护律师就是通过现场演示的方式向陪审团展示指控的疑点,获得了陪审团的支持。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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