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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第 2 节 如果知道当事人罪大恶极,律师也得为他辩护吗?(第4页/共5页)

,时间太仓促,我来不及实施我的想法,而且我不确定法官会不会同意我做现场演示。

    庭审的那天,我们早早地来到法庭等候,旁听的还有我的几位同事。

    公诉人是位女检察官,合议庭由两位女法官、一位女陪审员组成,加上一位女书记员,一位女辩护人连律师,控辩审三方,除我之外是清一色的女性。

    如果在美国,这可是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因为本案的受害人是女性,庭审参与人的性别结构可能会对被告人不公平。但是,在中国的刑事辩护中,这并不能作为回避的事由。

    被告人到庭之前,我特意来到公诉人的面前,就案件情况做了一个简单的沟通。

    我一向认为,在刑事辩护中公诉人与律师虽然观点对立,但是律师不要对公诉人抱有敌意,而是要积极地沟通,充分地理解公诉人的职责,争取公诉人的好感和尊重。

    在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律师不一定非要通过勾兑的方式获得案件的最好结果。法庭上与公诉人之间的不依不饶、针锋相对未必是最佳的辩护方案。理解和尊重他人,是赢得他人理解和尊重的前提。

    庭前的短暂沟通,使得美女公诉人打消了对我的戒备心理。

    我告诉她,在庭审过程中我会对证据存在的问题发表一些看法。公诉人很友善地表示能够理解。在接下来的庭审中,我和公诉人的交手一直都是在友好的气氛下进行。我发言的时候,她认真倾听,不时做一些记录,然后语气温和地做出回应。她发言的时候,我面带微笑,不时点头给予鼓励。

    王某的表现果然不出我所料。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官询问他对的意见,他说:我收到《起诉书》之后当场就撕了,现在我手里没有《起诉书》,我要求你们再给我提供一份。

    法官和公诉人面面相觑,我只有苦笑,把自己手中的《起诉书》递给他。又不是小孩子,再大的冤屈,撕掉《起诉书》就能否定指控吗?既然敢撕掉《起诉书》,那就别再要求法庭给你重新提供一份啊。

    王某拿过《起诉书》,开始了他漫长的无罪辩解。总而言之,他才是受害人,小英是杀人未遂后畏罪自杀。

    王某说:我今天成为被告,是我的悲哀,也是某些人的悲哀。还好,他没有说是「法律的悲哀」。

    法官充满耐心地听王某陈述完,然后开始法庭调查。

    在公诉人询问的过程中,王某几次打断其提问,坚持要把事情按照他的意愿讲述清楚。

    有很多次,王某伸出手指,对着打断其发言的公诉人和法官指指点点,说:你们到底让不让我把话说完?

    看得出来,今天的法官和公诉人都有着很好的涵养。也许是王某的法律工作者身份,使得法官和公诉人手下留情。换了一般当事人,他们早就粗暴地喝令他闭嘴了。

    在会见王某的时候,我已经一再提醒他,在法庭上的发言要注意自己的法律人身份,注意法官能不能接受,但是他今天在法庭上的表现,令人万分失望,甚至觉得无耻。

    公诉人问王某:你和小英是什么关系?他的回答是:没有什么关系。

    公诉人问:你们在一起多次发生性关系,小英为你怀孕和流产两次,你们难道不是同居关系或男女朋友关系?

    王某的回答令人震惊:我是被她强迫发生性关系的!

    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

    在自行辩护的阶段,王某甚至说:「她该死,她死有余辜,她不死,我没有好日子过,只有她死,我才能过上好日子。我之所以没挣到钱,都是被她害的。她死了,我的生活才能重新开始。」

    这是人话吗?这是一个法律人说的话吗?这不是在向法庭表明他的杀人动机吗?

    我几次想顺手抄起东西砸向他,还是强忍住了。公诉人和法官面无表情,我却坐立不安。为这样的人辩护,我有苦难言,羞愧万分。我绞尽脑汁地寻找证据缺陷,是不是在为虎作伥?

    我只有努力屏蔽来自王某的一切声音,视他为透明,才可以在法庭上坚持下去。

    原打算让连律师做第一轮辩护,我决定还是自己先发表辩护意见。我的辩护词经过反复推敲,既要指出证据存在的不足之处,又要避免「无罪」和「小英系自杀」的文字表述,分寸的拿捏花了我不少心血。

    我说:就本案证据与《起诉书》的指控存在的冲突,与公诉人商榷,供法庭参考。然后从以下四个方面发表我的意见:

    1、当事人双方身上都没有对方的血迹,小英的血迹集中在床头部位,说明双方没有发生肢体接触,还说明小英没有明显的挣扎和反抗。这一点与《起诉书》「故意伤害致死」的指控是冲突的。

    2、小英死亡时趴在床上,而其受伤部位大多在身体正面,这一点与他杀矛盾。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他人从正面实施侵害,小英应当仰面倒下。如果是面对侵害者倒下,侵害者身上必然沾上小英血迹。同时,小英双手在胸前叠交,说明其死亡时没有进行挣扎和反抗,身体下找到的折叠刀可以说明,小英很可能双手握着折叠刀在自己胸前。(我回避了「自杀」二字)

    3、房间隔音效果不好,但是隔壁房间的室友只听到吵架声,没有听到呼救和搏斗的声音,这一点,与指控也是矛盾的。

    4、可能存在重要物证丢失的情形。因为作案工具的长度、提取位置和刀柄材质的描述存在重大差异,而且没能提取到任何指纹。我们要求出示原物。

    为了说明我的辩护观点,我拿起面前的矿泉水瓶做示范,用折叠刀刺向水瓶,水瓶顺势倒下。然后我又让水瓶迎着折叠刀的方向倒下,水瓶里面的水流在我的手上。虽然还不是很形象,但是也可以印证我的观点。

    公诉人的回应不是很有力。

    她提出:辩护人的观点大多是推断,而没有证据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作案工具的误差不大,可以忽略不计。

    我只有微笑。「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是基本原则。公诉人出现的这一处硬伤,即使我不指出来,在座的法官也心知肚明。刀具的长度经过了精确测量,怎么可能存在十多公分的误差呢。

    我知道,这四处疑点是可以解释的。无非是基于两个原因:

    第一,是巧合。世界上就是存在很多无法解释的巧合。现场的血迹可能就是一种巧合。室友没有听到呼救和打斗声,也许是他们恰好没有听到,也许是声音太小而没有听到。

    第二,是侦查人员的工作失误。侦查的时候应当在现场和王某身上提取更多的血迹进行化验,而且还要考虑血迹被覆盖的问题。刀具长度问题,很可能是侦查人员现场勘验的笔误。

    但是,无论是巧合,还是工作失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这一点是不能动摇的。在「程序正义至上」的国家,本案的结果必然是无罪。但是在中国的刑事审判中,更注重的是所谓的「实体正义」。

    我在辩护词的最后说:「辩护人对本案的辩护意见,并不代表辩护人对被告人人品的认可。谢谢!」

    我的这句结束语事后引起了很大争议。

    庭审结束后,旁听的两位同事认为,我这句话太感性,太不成熟,不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说出来的。他们认为我这句话违背了律师的职责。

    但是,也有一些律师认为,王某在法庭上展示出的人格极其卑劣,辩护人对王某的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不是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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